宿迁市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索引号 014319450/2012-00002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水利、水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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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宿迁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水利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局办公室、水政支队负责公开。

水利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机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宿迁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宿迁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水利局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发布,未经批准不发布。

第六条 水利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水利局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水利局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水利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水利局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水利局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水利局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水利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水利局局向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水利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水利局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水利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水利局或其他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水利局内部2个以上处室或单位的,内部处室或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内部处室或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驻局监察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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