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和市确定的重要河湖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编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河湖库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流域、重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文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等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负责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并落实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九)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区的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三)承担宿迁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
(十六)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
2.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抗洪抢险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舆情、建议提案、目标考核、水文化、双拥、档案、史志年鉴、后勤保障及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负责领导批示、重要事项、政风行风等督查督办。起草有关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法治水利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二)规划计划处。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牵头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际、县(区)际边界水利规划协调。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初步审查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三)财务审计处。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水利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涉水规费的征收及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水资源管理处。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市级水源地的管理;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指导市水文机构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与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农业节水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五)基本建设处(监督安全处)。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安全管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组织重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工程运行管理处(生态河湖处)。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小水库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湖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监督跨区域调水工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确权划界;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指导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等项目实施;指导退圩还湖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河湖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两湖搬迁群众后期扶持等移民工作。
(七)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河湖长制工作处。承担宿迁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制度,编制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向市级河湖长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协助副河长单位落实市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对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察、考核;协调督导河湖长制工作重点事项和问题;组织拟定推行河湖长制有关法规、政策、制度。
(九)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机关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人才工作、职工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水务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市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