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水利局

关于修订印发《宿迁市水利局招标(采购)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水发〔202243

各县(区)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宿迁市财政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宿财购〔202152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修改后的《宿迁市水利局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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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水利局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宿财购〔202152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体为:

(一)市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监理、施工以及与其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活动。

(二)市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县、区水利局负责实施的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以及其他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水利局招标(采购)活动行政监督机构为局基建处,行政监察机构为局机关纪委。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利发电、蓄饮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和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应急度汛等特殊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一)《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二)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其中省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及与其相关的项目按规定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相关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余项目按规定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工作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报告

招标人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申请,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违反竞争中性原则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性文件等规定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开展技术咨询,并对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负主体责任。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报告经行政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后,招标人方可按规定在相应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条款特别是特殊条款的设置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五)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召开投标预备会。上述活动中,招标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相关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评标专家应从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需要安排招标人代表的,由招标人在行政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下从宿迁市水利局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单位管理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八)编制标底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可不编制标底。标底一般由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咨询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编制工作应全过程接受行政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监督人员可采取隔断通信、隔离人员等特殊措施进一步提高标底的保密性。

(九)接受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加密情况,并存档备查。

(十)组织召开开标会

开标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十一)评标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纪律,确定主任委员。

2、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3、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4、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5、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6、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7、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十二)中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备案。

(十三)提交招标投标档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档案。内容包括: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十四)签订书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五)后续监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开展相应监管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其中,工程类项目仅可选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及预算金额按本办法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限额以上)公开,原则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同批预算达到限额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零星采购30万元(不含)以下,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不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执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市级会议服务项目实行市级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不含)以下。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工程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 400万元(不含)的,均应进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按规定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并进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依法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按规定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并进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依法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并进入宿迁市水利局交易。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采购,参照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在《宿迁市水利局网》发布采购公告,并进入宿迁市水利局交易。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工程类20万元,货物类、服务类10万元以下的项目执行简易采购,操作程序为:

局机关处室和局属管理单位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采用直接委托、简易比价、会议集体讨论等方式选定供应商,采购人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情形可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工作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由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中各项条款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违反竞争中性原则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规定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对采购文件开展技术咨询,并对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负主体责任。

(二)采购报告

采购人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采购报告备案申请,具体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已具备的条件(项目批复文件或重大事项报告单)、采购方式、采购计划安排、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三)发布采购信息(招标公告或者邀请公告)

采购报告经行政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后,采购人方可按规定在相应媒介上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明确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供应商资格要求、评标办法、采购文件获取方法、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邀请书。

(四)发售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五)现场踏勘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组织潜在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上述活动中,采购人不得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

(六)相关澄清和修改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评标专家应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供应商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八)接受投标文件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加密情况,并存档备查。

(九)组织开标

开标会应当按采购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

(十)评标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纪律,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

2、在组长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3、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4、形成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

(十一)中标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如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相应媒介上公告中标结果。

(十二)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十)签订书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采购公告媒介进行合同公示。

(十)提交采购档案

采购人应当自签订合同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采购档案。内容包括:已发布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内容。

(十五)后续监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开展相应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政府采购备案

填报宿迁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并经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备案〔货物、服务类小于30万元(不含)、工程类小于60万元(不含)的项目除外〕。

(二)制定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采购报告

采购人应填写采购报告备案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等,报行政监督机构审批。

(四)发布磋商公告

采购报告备案表经行政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后,采购人方可按规定在相应媒介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五)发售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六)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宿迁市水利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七)磋商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八)确定推荐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九)成交

如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公告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签订合同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

(十一)合同公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媒介进行合同公示〔货物、服务类小于30万元(不含)、工程类小于60万元(不含)的项目除外〕。

(十二)提交采购档案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应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采购档案。内容包括:采购报告、已发布的磋商公告、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报告、成交人公告、成交通知书及合同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政府采购备案

在系统中录入宿迁市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货物、服务类小于30万元(不含)、工程类小于60万元(不含)的项目除外〕。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采购报告

采购人应填写采购报告备案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等,报行政监督机构审批。

(四)发布谈判公告

采购报告备案表经行政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后,采购人方可按规定在相应媒介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五)发售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宿迁市水利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七)谈判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八)确定推荐供应商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九)成交

如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签订合同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

(十一)合同公

自合同签订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媒介进行合同公告〔货物、服务类小于30万元(不含)、工程类小于60万元(不含)的项目除外〕。

(十二)提交采购档案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应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采购档案。内容包括:采购报告、已发布的谈判公告、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谈判小组的组成、谈判报告、成交人公示、成交通知书及合同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单一来源论证

采购人组织专家开展单一来源论证。

(二)单一来源公示

在相应的媒介上发布单一来源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政府采购备案

填报宿迁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并经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备案〔货物、服务类小于30万元(不含)、工程类小于60万元(不含)的项目除外〕。

)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协商日期、协商地点及合同主要条款等事项。

(五)采购报告

采购人应填写采购报告备案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等,报行政监督机构审批。

(六)成立协商小组

协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宿迁市水利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七)商定成交价

协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

(八)成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九)签订合同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

(十)合同公示

自合同签订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媒介进行合同公示〔货物、服务类小于30万元(不含)、工程类小于60万元(不含)的项目除外〕。

(十一)提交采购档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应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采购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一来源公示情况说明、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协商人员名单、协商报告、成交通知书及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三十条  询价采购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政府采购备案

填报宿迁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并经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备案〔货物、服务类小于30万元(不含)、工程类小于60万元(不含)的项目除外〕。

(二)制定询价文件

询价文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程序、询价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采购报告

采购人应填写采购报告备案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等,报行政监督机构审批。

(四)发布询价公告

采购报告备案表经行政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后,采购人方可按规定在相应媒介上发布询价公告。

(五)发售询价文件

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宿迁市水利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七)询价

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八)确定推荐供应商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九)成交

如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公告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签订合同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

(十)合同公示

自合同签订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媒介进行合同公示〔货物、服务类小于30万元(不含)、工程类小于60万元(不含)的项目除外〕。

(十)提交采购档案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应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采购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询价小组的组成、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报价书、询价报告、成交人公示、成交通知书及合同等内容。

第四章  招标(采购)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由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

招标(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内容包括:受理招标(采购)备案;参与招标(采购)文件咨询,派员监督标底或最高限价编制以及开标、评标、定标、验收等;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暂停开标评标、否决开标评标及中标结果的决定或提出建议;受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

行政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规范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主动接受行政监察机构实施的监察。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工作由局机关纪委具体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遵循依法监察、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构的监察。

招标(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内容包括:对行政监督人员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职责等情况开展监察;对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投标人遵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监察;受理涉及招标(采购)的信访举报,查处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规范地开展监察工作。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工程类60万元(含)以上,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含)以上〕以及进场交易标准〔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100万元(含)以上〕等,随市财政局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84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宿迁市水利局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水发〔202028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水利局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简易指南

序 号

性 质

范围(万元)

发布媒介

交易平台

采购方式

对应条款

1

招标投标

工程类≥400

货物类≥200

服务类≥100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省以上资金占主导)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市、县级资金占主导)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以上资金占主导)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县以上资金占主导)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第八条:范围、发布媒介交易平台

第九条:招标程序

2

政府采购

货物类≥400

服务类≥400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宿迁市政府采购网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范围、发布媒介、交易平台

第二十一条:采购程序

3

政府采购

100≤工程类<400

100≤货物类<400

100≤服务类<400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宿迁市政府采购网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公开招标(非工程类)

2.竞争性磋商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1.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采购程序

2.竞争性磋商

第二十三条:适用情形

第二十四条:采购程序

3.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五条:适用情形

第二十六条:采购程序

4.单一来源

第二十七条:适用情形

第二十八条:采购程序

5.询价

第二十九条:适用情形

第三十条:采购程序

4

政府采购

60≤工程类<100

30≤货物类<100

30≤服务类<100

宿迁市政府采购网

宿迁市水利局

5

政府采购

20≤工程类<60

10≤货物类<30

10≤服务类<30

宿迁市水利局网

宿迁市水利局

6

政府采购

0<工程类<20

0<货物类<10

0<服务类<10

/

/

简易比价、会议集体讨论等方式

第二十条:采购程序

宿迁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