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水规〔20233

各县(区)水利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水利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做好“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的推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中水协〔202029号)、水利厅印发《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苏水规〔20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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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做好“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的推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中水协〔202029号)、水利厅印发《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苏水规〔20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优质工程)是指建设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先进、施工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工程效益显著的工程。

第三条  优质工程由宿迁市水利局组织评定,每2年评定1,原则上在省级优质工程评比开展前完成评定,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基本建设处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的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优质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申报,申报单位一般以一个完整工程项目为申报对象。

若以一个工程项目的一个施工标为申报对象的,需经县(区)水利局推荐,市水利局初审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五条  市级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水利局申报;县(区)负责管理的项目由各县(区)水利局初审后向市水利局推荐。

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规模:施工合同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建筑物工程或农水工程或水保工程,3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特色、有创新、效果好的中型水利工程可适当放宽,其中建筑物工程或农水工程或水保工程施工合同价1000万元及以上;河道、堤防工程施工合同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二)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为优良。

(三)工程投入使用且通过竣工验收。

(四)工程投入使用后取得良好的效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

(一)工程设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或者工程效益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主要人员不能认真履职履约的,在岗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未制定具体考勤管理等举措的;

(四)在建设管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征地拆迁、水土保持、扬尘管控等方面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

(五)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廉政问题的;

(六)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申报优质工程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另附电子文档);

(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应用证明材料;

(四)反映工程建设各时期的图片(含电子版)和影像资料(5分钟左右)。

第九条  优质工程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运行管理、工程效益等六个方面的特点特色,以及创新创优工作措施和成果,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评选要点》(附件2)。

第十条  市水利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组(5人及以上)进行现场评价,通过现场评价的项目必须得到专家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对通过现场评价的项目组织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综合评价的项目必须得到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评定委员会由参加现场评价的专家组成员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其中现场评价专家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对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进行公示,确认为优质工程的,在局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在通过市水利局评定的优质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定的优质工程,发现并查实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现场评价专家组和评定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10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宿迁市“靳辅杯”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宿水发〔20205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

2.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评选要点


附件1

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宿迁市水利局制

1.工程名称要填写全称,建设地点及各参建单位联系方式必须详细、真实。

2.项目名称应与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一致。工程规模、内容、标准以及工程量要从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摘抄,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

3.申报表1-1为建设单位填写,申报表1-2为参建单位人员表,填报人员需为参与项目建设的主要人员,且人员数量不超过10人。

4.报名表一式2份。


1-2项目参建人员表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行业

本项目中

分工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2

宿迁市水利优质工程评选要点

一、建设管理

1.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

2.建设“四项制度”。建管主体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落实情况。

3.创优计划及实施。包括创优计划的制定、成果评价、执行、配套措施等。

二、工程设计

1.设计创新及获奖。包括设计理念、思路、创新点以及获奖情况。

2.设计质量及现场服务。包括设计深度、设计变更合理性、设计图纸供应及其质量,设计交底、与参建单位工作配合等。

三、施工管理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划、组织体系、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档案管理等。

2.“四新技术”应用及获奖情况。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用以及获得奖项情况。

3.合同履行及文明工地创建。合同签订和执行,施工环境建设,安全生产开展以及文明工地创建情况。

四、质量管理

1.质量检测。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第三方检测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检测情况。

2.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活动开展与效果。

3.质量评定。项目划分、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评、建设单位确认、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情况。

4.质量缺陷、事故及处理。

五、运行管理

1.运行管理机构的落实。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经费、资源配置、规章制度、运行规程等。

2.工程运行状况。包括工程面貌、运管巡查、监测设备完好率、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六、工程效益

工程效益。包括工程初期运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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