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水利局“小微型”涉水审批项目实行承诺制工作方案(修订)》
的通知
宿水规〔2023〕4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打造更优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小微型”涉水审批承诺制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宿迁市水利局“小微型”涉水审批项目实行承诺制工作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水利局“小微型”涉水审批项目
实行承诺制工作方案(修订)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江苏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苏水规〔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审批的有关事项实行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提高审批服务效能、缩短审批时间为目标,着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对“小微型”涉水审批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即来即办、现场办结,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从重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
二、改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2)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外,征占地面积不超过10公顷,地下不超过一层的社会投资类房地产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园林景观绿化项目。
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市级以上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2、取水许可。取水量较小(地表水20万立方米/年、非常规水资源50万立方米/年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用水工艺比较简单,取水口不设置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实行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承诺制:
(1)背水坡坡脚外,从事园林绿化、微地形等景观工程;(2)市级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对已取得许可的原建设项目
进行拆、改建等提升改造工程;
(3)跨河电力线路,塔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并满足与Ⅰ、Ⅱ级堤防的安全距离不小于60m,与Ⅲ级及以下等级堤防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m。跨河净空同时满足防汛通道、航道最小净空要求和电力安全控制距离。
(4)穿河管线,出、入土点距离背水侧堤脚的安全距离,Ⅰ、Ⅱ级堤防不小于100m,Ⅲ级及以下堤防不小于60m,管顶距离河道最大冲刷线下不低于6m,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5)其他投资、占用、影响均较小,且满足防洪影响评价技术要求的小型公益性项目。
相关防洪评价报告书简化为建设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
4、下述情况暂不适用“小微型”涉水审批项目承诺制:
(1)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2)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
期的。
(二)承诺内容
建设单位办理“小微型”涉水项目审批时,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项目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服务窗口提交行政许可承诺书和相关方案《报告表》文本。
2、审批办理。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事后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承诺制审批后一个月内对项目开展核查,对承诺事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对存在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责令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五)工作成效
通过涉水审批事项“承诺制”改革,取消了相关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专家评审会审查等环节,简化了审批流程,为项目建设单位节省了时间,节约了经费,加快项目推进速度,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打造更优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推进涉水审批“承诺制”改革工作每个环节中明确具体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涉水审批“承诺制”改革工作由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按照《宿迁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工作内部运转流程》,加强协调组织,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做好审批改革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把推进涉水审批“承诺制”改革纳入年度“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统一进行督查考核。建立督查、约谈、通报等制度,定期召开工作总结推进会,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加大督查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本方案由宿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9日。《宿迁市水利局“小微型”涉水审批项目实行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宿水发〔2022〕46号)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