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江苏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保障能力,适应江苏水利高质量发展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修订《江苏省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18号),修订后,更名为《江苏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苏水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相关部门职责界定、物资管理要求、物资动用程序、管理费使用范围等都已发生变化,我省机构改革前制定的《江苏省省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18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实际管理需要。为确保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依法依规管理,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修订《办法》,推进完善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着力提升储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3号)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关于加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办法》。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41条(原6章33条),分章对各方职责、储备购置、储备保管、物资调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定义等予以明确。明确《江苏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修订《办法》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储备类型、品种与方式”对储备类型、品种与方式作出明确说明,充实了物资品种相关内容。第三章“管理职责”对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并作出说明,明确省财政厅经费管理职责;明确省水利厅为“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专用物资的储备责任主体,承担省级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监督及使用职责;明确储备单位职责。第四章“储备购置”对储备规模的确定与调整、年度购置计划(紧急购置计划)制定下达、组织实施以及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程序作出明确要求。新增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内容。第五章“储备管理”对储备管理中涉及的规章制度建设、储备布局、统计报告、物资资产报送、损毁物资补充更新等作出规定。新增物资储备单位应组织开展预案编制和调运演练内容。新增省级物资储备单位应开展物资储备管理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要求。第六章“物资调用”重点对物资调用审批、条件、工作程序进行明确,以及储备到期物资报废处置等作出相应的要求。第七章“经费管理”对管理费标准、使用范围以及经费管理等作出明确要求,细化了江苏省省级物资保管费使用范围。第八章“责任追究”就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新设置了责任条款,完善责任落实,做到职责明确,失责必究。第九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效等。
《办法》在江苏省水利厅系统范围和省内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征求意见,在国家行业范围、省级业务范围进行专家咨询,根据部门和专家意见分别进行了修改、丰富和完善。《办法》施行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强化指导落实,进一步提高省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