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水利局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450/2024-00119 分类 人事信息   水利、水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4-04-19
文号 宿水发〔2024〕30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水利局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宿迁市水利局请休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水利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水利局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作风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本办法所称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国家法定节日共11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三条  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应向所在处室(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领导批准,经同意后可在当年内分次休完,年底前执行完毕,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处室(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局领导批准,可以不安排休年假。公休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且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且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四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

(一)工作人员结婚,给予1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增加2天)。

(二)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往返所需的时间,可给予路程假。

(三)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工作人员,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另外,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四)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的,视为出勤。假日天数指自然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五条  哺乳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抚育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不含路途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六条  丧假

(一)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后,给予3天假期。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后,给予2天假期。

(二)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往返所需的时间,可给予路程假。公休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都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根据往返所需的时间,可给予路程假。

(三)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工作人员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以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四)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以报销(乘坐飞机、出租车等按照财务规定不能报销的除外)。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

(五)配偶为留学年限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可申请出国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出国探亲费用自理。配偶为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或配偶、子女为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工作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有其他出国探亲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包括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在内。

第八条  病假

(一)工作人员申请3天及以上病假,应提交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或休息证明。

(二)病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的,从第3月起工资按照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发放。患有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病假期间工资原则上全额发放。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本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假日天数指自然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九条  事假

(一)工作人员申请事假,每次事假假期一般在5天之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一年中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减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如工作人员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减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请假休假程序

(一)工作人员请休假前,统一至局人事处领取请休假表格,登记请休假种类、请休假时间和假条编号等信息。请休假结束后,请休假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表格送至人事处备案,进行销假。未统一领取请休假表格、履行备案相关手续的,私自请休假将视同旷工,经查实后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假的,应填写《市水利局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告并经过批准。处室(单位)负责人请假,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的,报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的,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发生特殊紧急情况的,应在3日内委托办理或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并备案。

(三)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填写《市水利局工作人员休假申请表》,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告并经过批准。处室(单位)负责人休假,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休假,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规定期限以及请休假后未及时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适用本办法。新沂河调度工程管理处、淮西水利工程管理处、市区河道管理中心及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制定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水利局工作人员休假申请表》

2.《市水利局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