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宿水发〔2023〕12号
各县(区)水利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水利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决定如下:
一、废止《宿迁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宿水发〔2019〕9号);
二、废止《宿迁市水利局对水利领域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宿水发〔2020〕4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水利局
2023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