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水利局

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宿发〔202312

各县(区)水利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水利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决定如下:

一、废止《宿迁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宿水发〔2019〕9号);

二、废止《宿迁市水利局对水利领域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宿水发〔2020〕4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水利

202335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水利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