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水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裁量权基准制定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市对市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涉及水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制定了《市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涉及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4个条例中共7个处罚规定进行了裁量基准明确。经过内部意见征集,并于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内各反馈渠道均未收到反馈意见。文件已经法律顾问研究论证,完成合法性审查,经市水利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9月12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水规〔2022〕1号)
(三)《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
(四)《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五)《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
(六)《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宿依法办〔2021〕15号)
三、主要内容
1. 对《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6个裁量幅度。
2. 对《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3个裁量幅度。
3. 对《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5个裁量幅度。
4. 对《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5个裁量幅度。
5. 对《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3个裁量幅度。
6. 对《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3个裁量幅度。
7. 对《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规定明确裁量基准,并分4个裁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