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近日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将相关情况做如下解读: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涉水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充分运用跨区域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我市水安全。
二、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河湖开发利用历史、现状等实际,紧扣“水事秩序明显好转、河湖安全持续改善、协作机制更加顺畅”目标,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违法占用水域岸线、破坏河湖空间完整、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破坏水资源水环境、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保证行洪安全方面。对照上级文件要求,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影响河势稳定,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以及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维护河湖空间完整方面。以洪泽湖、中运河、淮沭新河为重点,持续开展河湖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侵占或围垦河湖、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的涉河建设行为。
(三)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方面。重点查处非法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以及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非法采砂、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防治水土流失方面。按照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要求,着力查处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为。
(五)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方面。严格管控水闸、泵站、水库管理范围开发利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批建不符、违法侵占闸站区或库区的行为;依法查处危害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责任分工
水利部门:水利部门根据本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围绕五个方面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全市河湖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地下水管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违法问题线索,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给予指导。依法审理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对水利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
检察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治安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水利部门行使水行政处罚权,加大水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督促水利部门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强化对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的指导监督以及职责分工等各项工作。
(二)突出汛期执法。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要强化部门内部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河湖安全隐患。
(三)严实工作作风。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及时更新水事案件登记表。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协作力度,相互了解工作进展,加大普法力度,宣传河湖安全的重要意义,激发全社会共同守护河湖安全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