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利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职能部门,市水利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大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根据省水利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全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司法局 宿迁市水利局
2023年9月12日
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涉水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充分运用跨区域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我市水安全,根据水利部等国家五部门统一部署,水利厅等省五部门具体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河湖开发利用历史、现状等实际,紧扣“水事秩序明显好转、河湖安全持续改善、协作机制更加顺畅”目标,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违法占用水域岸线、破坏河湖空间完整、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破坏水资源水环境、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水安全。
二、主要任务
根据涉水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重点从以下方面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一)保证行洪安全方面。对照上级文件要求,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影响河势稳定,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以及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维护河湖空间完整方面。以洪泽湖、中运河、淮沭新河为重点,持续开展河湖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侵占或围垦河湖、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的涉河建设行为。
(三)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方面。重点查处非法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以及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非法采砂、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防治水土流失方面。按照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要求,着力查处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为。
(五)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方面。严格管控水闸、泵站、水库管理范围开发利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批建不符、违法侵占闸站区或库区的行为;依法查处危害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我市专项执法行动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至11月,分动员部署、线索排查等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
根据上级召开动员部署会具体安排,邀请市县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确保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任务要求传达到位。
(二)线索排查
关注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河长制热线、12345、市平安水域共建共治联席机制等平台,及时受理水事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充分应用全市河湖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共享、梳理、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并及时核查确认。
(三)集中执法
对排查出的违法问题,逐一查清缘由,严格甄别立案,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台账内的案件要明确办案人、实行销号制度,依法严格查办。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提出申请。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的案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间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销号。
(四)检查监督
执法监督检查。市水利局将会同市司法局对各地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抽查复核不低于20%的台账中案件。对被省水利厅单独或联合挂牌督办的问题,市水利部门将上报市总河长、河长,进行市级挂牌督办,并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3)。
(五)总结提升
水利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剖析典型案例。各县区水利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和一个典型案例报送市水政监察支队。要进一步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切实维护水事秩序,为河湖治理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责任分工
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市水政监察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市公安局水警支队、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牵头实施。
各地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部门牵头,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水利部门根据本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围绕五个方面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全市河湖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地下水管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违法问题线索,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给予指导。依法审理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对水利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
检察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治安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水利部门行使水行政处罚权,加大水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督促水利部门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强化对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的指导监督以及职责分工等各项工作。
(二)突出汛期执法。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要强化部门内部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河湖安全隐患。
(三)严实工作作风。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及时更新水事案件登记表。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协作力度,相互了解工作进展,加大普法力度,宣传河湖安全的重要意义,激发全社会共同守护河湖安全的主动性。
附件:
1. 宿迁市 县(区)水事违法行为线索台账
2. 宿迁市 县(区)水行政执法案件台账
3. 宿迁市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台账
附件1
宿迁市 县(区)水事违法行为线索台账
序号 |
问题线索来源 |
发现时间 |
基本情况 |
违法主体 |
工作进展情况 |
线索处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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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2
宿迁市 县(区)水行政执法案件台账
序号 |
执法单位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时间 |
案件查处情况 |
督办单位 |
结案时间 |
是否申请 法院执行 |
是否移送 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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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3
宿迁市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台账
序号 |
挂牌单位 |
挂牌督办 案件名称 |
挂牌时间 |
案件 基本情况 |
执法单位 |
当事人名称 |
督办要求 |
整改进度 |
解除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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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宿迁市水利局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司法局 |
文件 |
宿水发〔2023〕57号
关于印发《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职能部门,市水利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大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根据省水利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全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司法局 宿迁市水利局
2023年9月12日
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涉水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充分运用跨区域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我市水安全,根据水利部等国家五部门统一部署,水利厅等省五部门具体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河湖开发利用历史、现状等实际,紧扣“水事秩序明显好转、河湖安全持续改善、协作机制更加顺畅”目标,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违法占用水域岸线、破坏河湖空间完整、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破坏水资源水环境、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水安全。
二、主要任务
根据涉水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重点从以下方面打击水事违法行为。
(一)保证行洪安全方面。对照上级文件要求,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影响河势稳定,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以及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维护河湖空间完整方面。以洪泽湖、中运河、淮沭新河为重点,持续开展河湖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侵占或围垦河湖、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的涉河建设行为。
(三)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方面。重点查处非法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以及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非法采砂、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防治水土流失方面。按照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要求,着力查处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为。
(五)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方面。严格管控水闸、泵站、水库管理范围开发利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批建不符、违法侵占闸站区或库区的行为;依法查处危害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我市专项执法行动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至11月,分动员部署、线索排查等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
根据上级召开动员部署会具体安排,邀请市县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确保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任务要求传达到位。
(二)线索排查
关注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河长制热线、12345、市平安水域共建共治联席机制等平台,及时受理水事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充分应用全市河湖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共享、梳理、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并及时核查确认。
(三)集中执法
对排查出的违法问题,逐一查清缘由,严格甄别立案,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台账内的案件要明确办案人、实行销号制度,依法严格查办。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提出申请。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的案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间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结案销号。
(四)检查监督
执法监督检查。市水利局将会同市司法局对各地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抽查复核不低于20%的台账中案件。对被省水利厅单独或联合挂牌督办的问题,市水利部门将上报市总河长、河长,进行市级挂牌督办,并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3)。
(五)总结提升
水利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剖析典型案例。各县区水利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和一个典型案例报送市水政监察支队。要进一步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切实维护水事秩序,为河湖治理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责任分工
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市水政监察支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市公安局水警支队、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牵头实施。
各地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部门牵头,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水利部门根据本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围绕五个方面主要任务,加快推进全市河湖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地下水管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违法问题线索,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给予指导。依法审理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对水利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
检察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治安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水利部门行使水行政处罚权,加大水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督促水利部门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强化对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的指导监督以及职责分工等各项工作。
(二)突出汛期执法。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要强化部门内部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河湖安全隐患。
(三)严实工作作风。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及时更新水事案件登记表。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协作力度,相互了解工作进展,加大普法力度,宣传河湖安全的重要意义,激发全社会共同守护河湖安全的主动性。
附件:1. 宿迁市 县(区)水事违法行为线索台账
2. 宿迁市 县(区)水行政执法案件台账
3. 宿迁市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台账
附件1
宿迁市 县(区)水事违法行为线索台账
序号 |
问题线索来源 |
发现时间 |
基本情况 |
违法主体 |
工作进展情况 |
线索处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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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2
宿迁市 县(区)水行政执法案件台账
序号 |
执法单位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时间 |
案件查处情况 |
督办单位 |
结案时间 |
是否申请 法院执行 |
是否移送 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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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3
宿迁市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台账
序号 |
挂牌单位 |
挂牌督办 案件名称 |
挂牌时间 |
案件 基本情况 |
执法单位 |
当事人名称 |
督办要求 |
整改进度 |
解除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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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