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建设工作,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南水北调东线水质,助力宿迁“四化”同步集成改革,依据《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水节约〔2021〕3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把推进再生水利用配置作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紧紧围绕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的发展定位,系统推进再生水生产、输配和利用等方面的各项任务,提升我市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生态环境质量,为“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提供水利样板。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统一配置。坚持节水优先,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统筹水环境治理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明确再生水利用配置的目标任务,全面系统推进再生水跨区域利用配置工作,实现水资源循环高效利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宿迁市中心城市不同区域的基础条件、不同行业的利用需求和利用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配置的任务和措施,实行就近利用、优水优用、按质定管。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完善污水再生利用配置基础设施条件,落实促进再生水生产、输配以及利用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让相关市场主体有盈利空间,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多方投入,发挥政府激励及市场推动作用。
科学管理,安全利用。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完善再生水利用配置技术标准体系,严格开展水质监测预警,提升再生水利用配置智慧化管理能力,加强监督执法与应急处置,切实保障安全利用。
(三)总体目标
围绕再生水利用率高、水质保障率高、用户覆盖面广的“两高一广”建设目标,从规划、建设、管理三方面持续发力,到2023年,跨区域的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体系初具规模,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3%以上,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体系逐渐完善;到2025年,再生水利用配置体系较为完善,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8%以上,利用领域进一步扩大,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能力走在全国前列,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再生水利用配置典型模式。
二、建设任务
(一)优化再生水利用配置规划布局。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分质用水、就近利用、统筹配置的思路,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与规模,科学确定再生水生产、输配及利用设施布局,推进再生水利用示范点建设,构建水质安全稳定可靠的再生水配置体系。推进中心城市非常规水源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明确非常规水利用的主要任务、范围和重点工程等。各区应根据试点方案拓展实施内容,编制区域内再生水利用配置实施方案,结合配水主管网布局,推动区域内近远期管网配置体系建设,拓展再生水利用领域,形成各具特色的配置格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统筹优化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实施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苏宿工业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宿迁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洋北街道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以及运河宿迁港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加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持续提高污水收集效能,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实施城北污水处理厂新区污水调流工程。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实施新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实现生活和工业污水分离处理。加强源头管控,对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暂不纳入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到2025年底,中心城市计划新建、扩容、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工程7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推动再生水生产工程建设。坚持集中处理利用与分散处理利用相结合,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采用再生水厂和人工湿地等工程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再生水生产能力和品质,满足不同用水领域和用户的水质需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不得作为直接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的治污设施。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到2025年底,中心城市计划建设5处生态湿地、1座再生水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四)完善再生水配置网络体系。面向各行业再生水利用需求,制定分质供水方案,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管网,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输配能力,加大再生水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农林灌溉等领域的回用力度。新建、扩建城区、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老旧城区以道路或城区改造为契机推进再生水输配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中心城市推动区域内配水管网体系建设,新建再生水利用泵站2座,新建调蓄工程2处。(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宿迁水务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五)实施再生水工业供水工程。将再生水作为工业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推动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实施德华纺织再生水利用、佩捷纺织工业园区再生水利用等工程,建设“点对点”再生水工业输配设施。依托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结点”和跨区域再生水配置管网体系,重点围绕火电、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等高耗水行业,推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企业开展再生水利用改造。推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加快节水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六)实施再生水河道生态补水工程。通过完善或新建再生水生态补水输配设施,扩大再生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的规模,缓解城区河道水动力不足、水流不畅、水景观品质差等问题。到2025年底,中心城市实施再生水生态补水利用工程,新增再生水生态补水河道15条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七)实施再生水杂用工程。通过布设再生水取水点、绿化喷头等取用设施和配备运水车等方式,加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市政杂用领域再生水利用力度。探索实施学校、公厕、服务区、商场等公共领域再生水利用改造,拓展再生水利用领域。到2025年底,中心城市完成再生水利用取水站建设,实施再生水利用改造和新建工程,提高再生水利用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八)探索再生水农林灌溉工程。加强再生水在农林灌溉领域实地调查与专项研究,通过完善或新建再生水农林灌溉输配设施,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要求,探索推动再生水用于农林灌溉,推动农业节水。到2025年底,中心城市实施高铁生态林、东沙河生态绿地等再生水利用工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九)健全再生水利用配置机制。出台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制、规划建设、分类使用、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等要求,推动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单位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再生水供应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与用户自主协商确定使用价格或实行分类、累进价格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道使用再生水。完善再生水水质水量信息自动采集,建立再生水设施监测系统,建设再生水智慧调度平台,推动再生水生产、输配、利用全过程水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宿迁水务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十)严格再生水利用配置监督管理。编制再生水计量、供水安全、分类利用技术、水权交易、效益评价等方面的技术导则,构建再生水利用配置的标准体系。明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中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目标。在土地出让、规划控制等方面将再生水利用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保障再生水利用配置设施的用地需求。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时,充分论证再生水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再生水利用配置方案。建设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对具备利用条件的用水户,明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标;对按计划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户,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在节水相关考核中的指标权重。(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水利抓总、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作和调度机制,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区参照市级工作模式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统筹推动试点工作。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土地、政策等要素支持保障,对列入规划的再生水利用配置项目,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投入力度,加大对上争取力度,优先争取安排国家、省专项资金,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资金充足。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多渠道筹集所需配套资金。对列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再生水处理设施项目,优先保证土地供给。各区要按照市级总体要求,配合落实各项要素保障。
(三)强化推进落实。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建立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督查通报。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再生水利用配置的实施方案,分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照2023年中期评估和2025年终期评估节点,明确任务完成时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
(四)制定激励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激励再生水利用相关项目建设投融资模式和运营机制创新。对在再生水利用配置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标准制定、产品研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激发全社会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动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再生水利用配置宣传,发挥宣传阵地作用,采用新媒体、新手段、新技术,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普及再生水利用知识,提高公众对再生水利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再生水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再生水利用。
附件:
1. 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建设内容汇总表(2022-2025年)
3. 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建设计划表 (2022-2025年)
附件1
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忠伟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组 长:章其波 市委常委、副市长
武 倩 副市长
成 员:王守兵 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沈素青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主任
钟 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民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德鹏 市财政局局长
王 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朱增银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 江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尤文胜 市城管局局长
叶兴成 市水利局局长
王占武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汤 钧 宿迁水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邵 岩 市交通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徐 源 宿豫区委副书记、区长
顾 宇 宿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王 峰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陈 磊 市湖滨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徐丽丽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姜海青 市洋河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水利局叶兴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利局陆毅、市住建局王以超、市生态环境局季鸿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查、考核等工作。
附件2
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建设内容汇总表(2022-2025年)
市、区 |
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容、提标改造建设任务 |
再生水厂生产工程 建设任务 |
再生水输配工程 建设任务 |
再生水利用率(%) |
|
2023年 |
2025年 |
||||
市本级 |
1座 |
生态湿地1处 |
市住建局3项,市交通 集团1项 |
— |
— |
宿豫区 |
1座 |
生态湿地1处,再生水厂1座 |
2项 |
23 |
28 |
宿城区 |
3座 |
— |
牵头1项,配合市住建局1项、市交通集团1项 |
23 |
28 |
宿迁经开区 |
配合市住建局1项 |
配合市住建局1项 |
牵头2项,配合市住建局 2项、市交通集团1项 |
23 |
28 |
市湖滨新区 |
1座 |
生态湿地1处 |
1项 |
23 |
28 |
苏宿工业园区 |
1座 |
生态湿地1处 |
牵头1项,配合市 住建局1项 |
23 |
28 |
市洋河新区 |
— |
生态湿地1处 |
1项 |
23 |
28 |
附件3
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建设计划表(2022-2025年)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
实施期限 |
责任单位 |
|
一 |
污水处理厂工程 |
|||
1 |
宿迁经开区污水处理厂 |
新建处理规模为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 |
2022年 |
市住建局、宿迁经开区 |
2 |
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 工程 |
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建,增加处理规模 3万吨/日 |
2022年 |
宿豫区 |
3 |
洋北街道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
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规模 1.5万吨/日 |
2022-2023年 |
宿城区 |
4 |
运河宿迁港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
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建,增加处理规模 6万吨/日 |
2023-2025年 |
宿城区 |
5 |
城北污水处理厂新区污水调流工程 |
宿城新区部分污水调流到城北污水处理厂 |
2022年 |
宿城区 |
6 |
新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升级改造 |
生活、工业污水分开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规模2.5万吨/日,工业污水处理规模1.5万吨/日 |
2022-2023年 |
市湖滨新区 |
7 |
苏宿工业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
新建处理规模为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 |
2023-2025年 |
苏宿工业园区 |
二 |
再生水生产设施工程 |
|||
1 |
东沙河生态湿地 |
新建面积约112亩生态湿地,再生水生产规模 4万吨/日 |
2022-2023年 |
市住建局、宿迁经开区 |
2 |
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再生水厂 |
新建反硝化深床滤池,处理规模6万吨/日 |
2022年 |
宿豫区 |
3 |
宿豫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工程 |
新建158亩生态湿地,再生水生产规模 3万吨/日 |
2022-2024年 |
宿豫区 |
4 |
新源污水处理厂生态湿地 |
新建面积约30亩生态湿地,再生水生产规模 0.2万吨/日 |
2022-2023年 |
市湖滨新区 |
5 |
苏宿工业园区生态湿地 |
新建面积约400亩生态湿地,再生水生产规模 2万吨/日 |
2024-2025年 |
苏宿工业园区 |
6 |
洋河新区生态湿地 |
新建洋河新区生态湿地1处 |
2024-2025年 |
市洋河新区 |
三 |
再生水输配工程 |
|||
1 |
再生水配置智慧调度平台建设 |
建设再生水配置智慧调度平台 |
2025年 |
市水利局 |
2 |
宿迁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泵站及 主线工程 |
新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泵站,建设主管道 |
2023年 |
市住建局、宿迁经开区 |
3 |
东沙河调蓄工程 |
新建河道景观再生水补给调蓄设施 |
2022年 |
市住建局、宿迁经开区 |
4 |
通湖大道绿化带再生水输配工程 |
新建再生水增容管网、预留再生水支管等 |
2022-2023年 |
市住建局、宿城区、苏宿工业园区 |
5 |
区域内再生水利用配水管网体系建设 |
利用输水主管网,结合近远期规划,建设区域内配水管网,完善区域内配水管网体系 |
2022-2025年 |
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
6 |
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再生水利用泵站 |
新建再生水利用泵站,设计输水能力6万吨/日 |
2022-2023年 |
宿豫区 |
7 |
宿迁经开区农村河道生态补水输配工程 |
新建输配水管道1.5公里 |
2023年 |
宿迁经开区 |
8 |
二干一支沟橡胶坝水闸等调蓄工程 |
新建橡胶坝等调蓄设施,维修加固节制闸 |
2022-2023年 |
市湖滨新区 |
9 |
高铁新区再生水输配主干管道工程 |
新建输配水主管道1.6公里 |
2022-2023年 |
市交通集团、宿城区、宿迁经开区 |
四 |
再生水利用工程 |
|||
1 |
再生水取水站工程 |
新建再生水取水站 |
2022-2025年 |
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
2 |
再生水生态补水工程 |
实施再生水利用生态补水工程 |
2022-2025年 |
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市交通集团 |
3 |
再生水工业利用工程 |
实施工业企业利用工程 |
2022-2025年 |
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
4 |
再生水农林灌溉工程 |
实施再生水利用浇灌工程 |
2022-2025年 |
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开区、市交通集团 |
5 |
再生水市政杂用工程 |
推动再生水在公厕、垃圾集中处理、道路清扫等领域利用 |
2022-2025年 |
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
五 |
政策制度 |
|||
1 |
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制度 |
出台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办法、计量标准、应急预案等制度文件 |
2023-2024年 |
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
2 |
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导则 |
出台供水安全、分类利用技术、水权交易等技术导则,推动规范化 |
2023-2024年 |
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
3 |
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
出台价格管理指导意见,推动再生水利用市场化 |
2023年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 |
4 |
中心城市非常规水源利用专项规划 |
完成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指导再生水等水源利用 |
2022年 |
市水利局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印发